大连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大连市供销合作社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大连市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照使用。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址:https://gxs.dl.gov.cn。本机关政府信息现场查阅点:大连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地址为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2-1号;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3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11-8369679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分析重新制作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大连市供销合作社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受理点提交书面申请。
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2-1号,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3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11-83696790。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信函寄至: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2-1号,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116011。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领取或在“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在线申请直接按要求填写即可。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和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填写真实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所需信息的主要内容,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机构管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再负有公开职责,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所申请内容不明确,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机关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2-1号;联系电话:0411-83696790,传真:0411-83696785,电子邮箱:gxs@dl.gov.cn(该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