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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的通知
TIME:2023-03-17 21:28:44 来源: 浏览量:709 收藏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首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依法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理规约;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5.推选主任、副主任的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半数以上成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换届、变更备案。

1.换届备案应提供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决议、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名单、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修改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同步提交备案。

2.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3.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业主委员会不足半数无法作出决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及时指导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作出决定。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后认真核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十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并在出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四、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强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提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和管理水平。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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