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群众已抵押存量房上市交易承担的额外资金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民法典》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辽政发﹝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展存量房“带抵押过户”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模式
以办事群众的角度出发,采取线上“双预审”、线下“只跑一次”登记机构即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模式。即:卖方在银行(含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贷款未结清既与买方达成买卖意向、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买卖双方和各自对应的贷款银行利用省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抵押人变更和购买存量房贷款抵押登记,登记机构以变更抵押人、顺位抵押权设立、转移组合登记同时审核和记载,过户后卖方银行线上单方撤押方式,满足各方当事人的登记需求。买卖双方贷款银行(含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及资金监管银行各自根据本行业务要求明确资金划转流程,建立金融风险防控措施,保障不动产“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平稳运行。买方全款购房的,无需顺位抵押权设立环节。
二、登记流程
1.买卖合同备案和资金监管。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资金监管协议中应明确是否为带抵押过户,交易方式为全款还是贷款。
2.卖方向卖方贷款银行提出带押过户申请。卖方贷款银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标注交易付款方式为全款或贷款的《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同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系统提出变更抵押人业务申请。待登记机构审核转移登记材料无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3.买方向买方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带押过户贷款申请(买方全款购房无此环节)。买方向买方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同时与贷款银行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系统提出顺位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待登记机构审核转移登记材料无误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买卖双方申请“带抵押过户”登记。买卖双方及各自贷款银行完成上述环节后,线下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审核变更抵押人、顺位抵押权设立、转移登记材料无误后,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办理结果。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向买方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系统分别向发起业务申请的银行反馈办理结果并推送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6.贷款发放。买方贷款银行确认抵押登记成功设立后,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卖方资金监管账户。
7.资金分拨。核实贷款到账后,资金监管账户所在银行按照约定发起资金清算分拨,原贷款机构即时结清卖方贷款。
8.卖方原抵押登记注销。卖方贷款银行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系统线上提交原抵押登记注销申请,登记机构及时审核并反馈登记结果。
三、相关协作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职责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业务操作规则、流程和要件标准;负责开发业务办理系统与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对接;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服务窗口业务培训;积极推广“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模式办理转移登记,组织“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的宣传工作。
2.住建部门。负责完善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与“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衔接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好居间工作,推动“带抵押过户”业务顺利实施。
3.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各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开展“带抵押过户”业务,指导各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变更抵押人、顺位抵押、抵押状态下不动产转移、贷款发放、抵押注销等金融机构端业务标准和流程;负责推动不同银行间“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安全有效开展。
4.税务部门。负责完成“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的税务申报受理和税款征收工作;负责向登记机构推送完税(免税、不征税)信息工作。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带抵押过户”业务实施范围内的公积金办事窗口,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模式开展“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
四、工作要求
1.坚持人民至上,加强部门间协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提升服务意识,进一步巩固拓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效。以不动产登记窗口作为为群众提供政务服务的桥梁和纽带,让企业、群众切实感受到“带抵押过户”政策带来的便利。
2.各金融机构要积极稳妥开展带押过户业务。全市各银行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局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落实存量房“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有关政策和规定,适时优化调整“带抵押过户”业务中产生的审贷、放贷、还贷、申请对应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标准和流程,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业务沟通及材料传递等,确保交易资金安全;负责核验线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好本行内从事“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卖方银行负责提交原抵押权变更登记申报、提交原抵押权注销申请,买方银行负责提交顺位抵押权登记申报、买方贷款发放。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向交易双方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买卖双方当事人运用好此便民服务举措,协助双方当事人联系金融机构,按标准准备申请材料,做好“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前序相关工作。
本通知内容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其他县市区、先导区可参照本通知开展“带抵押过户”工作。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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